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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|
殯葬服務再升級! 「一定規模」禮儀公司應聘「專任禮儀師」 |
發佈日期 |
2018/1/18 |
發布單位 |
民政處 |
點閱次數 |
507 |
詳細內容 |
從今年1月1日開始,內政部對殯葬禮儀服務業的素質提升有進一步要求,凡一定規模者,應聘用專任禮儀師;並將分5年5階段實施,至110年,資本額100萬元以上者,至少都要有一名專任禮儀師。
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,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,應置專任禮儀師,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。內政部於106年5月9日修正發布「殯葬管理條例第45條第1項一定規模」,殯葬禮儀服務業者符合「登記資本額(或出資額)在100萬元以上」或「以農會從事殯葬禮儀服務業」之一者,應聘用專任禮儀師,另為避免對業界產生衝擊,明定自107年1月1日起分5年5階段實施。
依據內政部所訂「一定規模」之規定,從107年1月1日起,殯葬禮儀服務業者資本額在1,000萬元未達5,000萬元者,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;5,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者至少2名;1億元以上至少7名。(逾1億元部分,每達1億元至少增加1名。),至於資本額在「500萬元以上」、「200萬元以上」、「100萬元以上」者,分別至108年、109年及110年之1月1日起,應聘至少1名。另以「農會」從事者,則自109年1月1日起應聘至少1名,自111年1月1日起至少2名。未依規定配置禮儀師者,依殯葬管理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: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禁止其繼續營業;拒不遵從者,得按次加倍處罰,其情節重大者,得廢止其經營許可。」。
縣政府指出,達到「一定規模」標準之禮儀公司應依前揭規定,聘用最少名額以上之專任禮儀師,縣政府將隨時派員查核。且所稱聘任「專任禮儀師」,係指一位禮儀師只能在一家禮儀公司服務,不能兼任兩家以上。而新申請設立並達「一定規模」之禮儀公司,應先備禮儀師聘用證明後始得予以核准設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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